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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常识:内蒙古公务员常识1月9日知识点

2013-08-14 16:12:43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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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一)刑法的属地管辖:(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2)我国驻外使领馆。

  (二)刑法的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三)刑法的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 ,但是这种管辖权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是这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四)刑法的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对此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节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3个阶段: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一个人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法律才要求他的行为必须要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

  确认一个人为无责任能力,有两个标准:一是他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二是由于这种病症使他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是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通常是在某种程度上减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非完全丧失这种能力。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他们犯了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因为他们生理上有缺陷,在智力、体力等方面比不上正常人,同时,也是出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考虑,所以不宜处罚过重。

  三、单位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是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

  第三节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一、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无罪过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或者缺乏认识因素,或者是缺乏意志因素,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对无罪过事件都不能追究刑责任。

  第四节 正当防卫的构成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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