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条件
二、招考范围
(一)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3年3月4日之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以下五类人员报考不受宁夏户口限制:
1、在宁夏服务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
2、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3、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
4、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5、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
生源地是指参加高考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上述第1类人员服务期满2年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即必须是2006年以后参加服务项目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属于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的,须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提供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
5、经考试录用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
6、现役军人;
7、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3届应届毕业生;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凡在同一时段内重复参加“三项目”且重复领取项目补贴者,三年内(2013至2015年)不得报考定向招考职位。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定向培养生、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报考条件
符合上述报考范围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龄18至35周岁(1977年3月4日至1995年3月4日期间出生),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2年3月4日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职位一览表》(以下简称《招考职位表》)为准;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六)具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报考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必须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适用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符合其他条件的,也可以报考上述职位;
(八)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须通过体能测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留学人员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报考人员,可以主修、第一学历专业报考,也可以辅修、第二学历的专业报考。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者还应当符合《招考职位表》中各招考职位设置的相关资格条件。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基层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等有时限规定的内容,除有明确注明外,统一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
(一)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3年3月4日之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以下五类人员报考不受宁夏户口限制:
1、在宁夏服务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
2、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3、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
4、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5、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
生源地是指参加高考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上述第1类人员服务期满2年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即必须是2006年以后参加服务项目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属于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的,须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提供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
5、经考试录用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
6、现役军人;
7、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3届应届毕业生;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凡在同一时段内重复参加“三项目”且重复领取项目补贴者,三年内(2013至2015年)不得报考定向招考职位。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定向培养生、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报考条件
符合上述报考范围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龄18至35周岁(1977年3月4日至1995年3月4日期间出生),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2年3月4日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职位一览表》(以下简称《招考职位表》)为准;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六)具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报考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必须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适用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符合其他条件的,也可以报考上述职位;
(八)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须通过体能测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留学人员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报考人员,可以主修、第一学历专业报考,也可以辅修、第二学历的专业报考。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者还应当符合《招考职位表》中各招考职位设置的相关资格条件。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基层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等有时限规定的内容,除有明确注明外,统一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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