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半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教师)简章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依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党办[2006]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范围
(一)具有宁夏常住户籍的人员。
(二)没有宁夏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也可以报考:
1、在宁夏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大学生村官;
2、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3、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
4、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5、配偶或父母在宁夏工作的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应、往届毕业生;
6、面向全国招聘的。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学历、专业;
(四)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其他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招聘计划
2010年部分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教师)208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资格条件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见《2010年上半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教师)岗位计划一览表》。
五、 报名
(一)报名方式: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可直接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进行报名(网址:www.nxpta.gov.cn)
(二)报名时间:2010年6月18日8:00-6月27日24:00。
报考者须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三)报名程序: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应按照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报考者必须在网上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报考者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者应在提交报名申请一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工作区直由各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统一审查;市县(区)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统一审查。
报考者在通过资格初审但未办理缴费手续前,可以根据各职位报名情况,办理调整报考职位手续。
3、报考2010年“国家特岗”或者“地方特岗”教师的人员,不得兼报2010年上半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岗位,否则取消该考生招聘资格。
4、网上缴费。初审合格的报考者,最迟应于7月2日24:00前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费。考试收费标准参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录用公务员等考务费标准的函》(宁价费发[2004]65号)批准的报名考务费为120元。
农村特困大学生或城市低保人员免缴报名考务费,采取现场报名确认的方式。确认时间为 7月1日-7月2日8:00-18:00,确认地点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服务大厅(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楼)。确认时须携带资格审核通过后网上在线打印的报名表一式二份、本人近期同版免冠1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本人《农村灾民最低生活救助证》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户口本。
5、结果确认。报考者办理了缴费手续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报名结果被正式确认后,不允许再调整报考职位。7月2日24:00前未缴费的报考者,视作放弃报考。报名结果被确认的报考者,请于考试前一周内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宁夏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
六、笔试
(一)笔试内容
教育基础理论及各学科专业知识。
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笔试时限为150分钟;分值为300分。
(三)笔试加分。对下列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给予加分:
1、因公牺牲评定为烈士的,其配偶、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除外)加20分;
2、回族考生加5分;
3、2010年6月以前,在宁夏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或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农村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服务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加5分;服务满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的,加8分。
同一报考者累积加分不超过20分。
(四)具有研究生学历及以上人员报考事业单位研究生学历以下岗位者,须参加统一笔试考试。
(五)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结束后,由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笔试情况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宁南山区的招考职位和少数专业性强、生源少的特殊岗位,可在全区统一合格线基础上,适当降低分数段。
(六)笔试合格分数线(含加分)划定后,按报考岗位所招聘的人数从高分到低分1 :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七)笔试成绩,考生可于笔试结束后10日后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查询(含加分)。
七、资格复审
(一)面试前,市、县(区)招聘人员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进入面试报考人员集中统一进行资格条件及加分复审;区直部门招聘人员的由区直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进入面试报考人员集中统一进行资格条件及加分复审。具体复审时间和地点由招聘单位所在市县和区直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资格复审时间段内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二)进行资格复审的人员,须携带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复印件;区外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毕业生,须携带由生源地原户口注销页的户口或原注销户口派出所的证明)、身份证、毕业证(2010年届毕业生须携带在读院校学籍管理和所在院系的能按时毕业的证明和复印件)、学位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与岗位相关要求的其它条件证明材料。
进行加分复审的人员,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因公牺牲评定为烈士的,其配偶、子女加分须提供烈士证书和户口本;回族考生加分须提供户口本;在宁夏服务的2010年4月以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加分的考生(或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农村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须提供基层服务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岗服务及考核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加分复核
今年,为了方便考生,在宁夏服务的2010年4月以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加分(或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农村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不需要再到区直相关部门开据加分证明(但必须开据基层服务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岗服务及考核情况的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相关部门采取集中办公、集中复核。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通知。届时,由招聘的市县(区)和区直主管部门在资格复审及加分复审的基础上,将需要进行加分复核考生的加分证明材料,统一收齐后,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相关部门集中办公地点进行加分复核。
(四)在整个招聘工作中,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取消考试招聘资格。
(五)经过资格复审及加分复核的面试人员名单确定后,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示。
八、面试
(一)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
笔试和资格复审工作结束后,由招聘单位负责提前通知取得面试资格人员参加面试。
(二)参加面试者的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达不到60分的考生取消招聘资格。
(三)面试组织:
1、面试工作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区直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县(区)事业单位由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自主确定面试方法(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试讲、实际操作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手册》组织面试。
2、考试总成绩的计算: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3]×50%+面试成绩×50%。
九、体检
(一)笔试、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由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招聘岗位数量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二)体检由招聘单位组织,具体的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考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被体检考生承担。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凡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应聘资格。空缺的名额由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按总成绩排名顺序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考察
(一)区直事业单位由区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通过体检的考生进行考察。市县(区)事业单位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对通过体检的考生进行考察。着重考察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以及履行岗位的能力和资格条件等。
(二)对考察不合格者,招聘单位不得聘用。空缺的名额由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按总成绩排名顺序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一、聘用
(一)各招聘单位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同时,须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和本系统内公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录用人员花名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各一式三份,由区直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同级编制部门办理聘用和入编手续。
(二)新招聘人员实行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予以正式聘用,纳入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
资、保险等福利待遇。对在试用期期间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试用期,不予正式聘用。
十二、其他
(一)加强领导。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成立招聘工作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招聘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监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必须坚持公开招聘的原则和阳光操作的工作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聘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条件允许的,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对招聘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肃纪律。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行为。对违反下列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试题和其他招聘秘密信息的;
2、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聘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3、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4、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聘工作重新进行的;
5、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和违规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聘用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凡因查实存在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已进行试用的,取消试用资格;已正式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
2、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对取消聘用资格的,由招聘单位提供详实的考察材料和考察结论,由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凡涉及到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和《关于从严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92号)执行。
(四)凡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