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提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是指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自治区人事厅是全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组织考试和招聘指导等工作。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为全区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区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自治区编办负责对招聘单位空编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组织、定期考试、分级调控、分类实施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招聘的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六条市、县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先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核准后,由人事部门汇总提出招聘计划上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先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招聘计划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自治区人事厅汇总各地各部门提出招聘计划并经自治区编办对招聘单位空编情况进行审核后,有计划按比例确定新增人员招聘计划。
第七条招聘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聘用岗位、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方式。
因招聘高层次人才、急缺人才而设置特殊条件及待遇的应在计划中单独说明。
招聘计划由各级人事部门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汇总。自治区每年安排2次统一考试。
第八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公示;
(八)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