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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期间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3-08-12 08:08:11 字号: | | 【 打印 】
一、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责令其离开考场,并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考生的答卷经认定属雷同试卷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对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寄送考生,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六、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考生,威胁他人安全,触犯国家法律,应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七、考生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或者未用现代汉语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该科目(场次)成绩按零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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