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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宁夏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 简章

2013-08-15 00:08:54 字号: | | 【 打印 】
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2个部委《关于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1〕22号)精神,2011年我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生培养、录用公务员19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录计划 2011年,我区计划招录195人。其中,面向已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54人,面向201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125人,面向在宁服务期满两年的“三项目”(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16人;法院系统70人,检察院系统16人,公安系统45人,司法行政系统64人;专科85人,本科二学位83人,法律硕士27人。具体职位、招录人数、资格条件、定向单位、招录院校及专业等详见《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一览表》。 二、办学层次、学制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 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采取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2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1年理论教学,1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县级以下法院、检察院和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不包括法警),在校期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单独取得资格政策。 二、报考对象 (一)入伍前为宁夏户籍的已退役士兵; (二)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和区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 (三)法院系统专科双语试点班面向宁南山区九县的已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优秀青年、村干部; (四)2011年9月30日前在宁服务期满两年并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的“三项目”人员。 三、报考基本条件 (一)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二)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三)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四)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五)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优秀青年、村干部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下(1986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三项目”人员年龄须在28周岁以下(1983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八)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四)现役军人。 (五)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 (六)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五年,包括试用期)的公务员。 (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1届高校毕业生。 (八)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五、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网站为宁夏人事考试网。网址是http://www.nxpta.gov.cn (二)报名时间:报考者在8月10日至8月16日24:00登录报名网站进行报名。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职位的报名时间为8月10日到8月14日18:00。 报考者须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三)报名程序: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应按照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并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提交的个人相关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凡提供虚假信息或恶意注册的报考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对伪造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或虚报涉及享受加分优惠政策相关信息骗取加分的,一经查实,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司法厅按照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负责本系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报考者可在提交报名申请一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可以改报其他职位。未通过资格审查且没有改报其他职位的考生视为弃考。 已通过资格初审但未办理缴费手续的报考者,可以根据各职位报名情况,报请原资格初审单位同意并注销原报名信息后调整报考职位。 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职位的,先在网上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合格者,于8月15日、16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确定的项目和标准,分别由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统一组织进行。体能测评合格者,才能通过资格审查,确认报考资格;体能测评不合格者,可在报名截止之前改报其他职位。 3、网上缴费。初审合格的报考者,最迟应于8月18日24:00前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费,报考费每人120元。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申请免交报考费。减免手续于8月12日至16日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三楼)办理。 4、结果确认。报考者办理了缴费手续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报名结果被正式确认后,不允许再调整报考职位。8月18日24:00前未缴费的报考者,视作放弃报考。报名结果被确认的报考者,请于考试前一周内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凡打印准考证有困难者,可拨打宁夏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0951-5099130、5099161、5099163)寻求帮助。 5、开考比例限定。为确保招录计划的落实,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每天将在宁夏人事考试网上对各职位的具体报考人数进行公布,报考人员可根据报考情况及时调整报考职位。招考人数与相应职位招考名额比例不足5:1时,经招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也可以通过调剂报名的办法补充人选。调剂报名办法等具体事宜,在报名结束后,可以登录宁夏人事考试网站查询。 六、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具体详情请登录相关网站查询。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报考类别、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专科层次 (高中及以上 学历起点专科) 本科层次 (专科及以上学 历起点本科和第 二学士学位) 法律硕士 (法学) 9月17日上午 行政职业 能力测验 9:00-11:00 行政职业 能力测验 9:00-11:00 行政职业 能力测验 9:00-11:00 9月17日下午 申 论 14:00-16:30 申 论 14:00-16:30 申 论 14:00-16:30 9月18日上午 文化综合 (历史、地理、 政治) 9:00-11:30 民法学 9:00-11:30 专业综合Ⅰ (刑法学、民法学) 9:00-12:00 9月18日下午     专业综合Ⅱ (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14:00-17:00

(三)笔试时间、地点: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为2011年9月17日;教育入学考试为9月18日,在银川市统一进行。具体时间和考点按照《准考证》确定的为准。 (四)笔试成绩的计算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回族考生在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上加10分;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 分;“三项目”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五)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每个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按1 :3的比例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并公布。 (六)资格复审:招考基本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由招录单位负责审核,退役士兵的资格条件由民政厅负责审核,学历条件统一由教育厅负责审核。资格复审不合格者依次递补。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1、资格复审拟进入面试人员持相关证件,根据所报考职位,分别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进行资格复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择业通知书(派遣证) ; 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三项目”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合格证、审批机关服务期满两年相关证明材料。 2、未按时进行资格复审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 (七)达不到面试开考比例的职位,经招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通过调剂补充人选,也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调剂的报名办法等具体事宜,在笔试成绩公布后,可以登录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 (八)面试: 1、面试内容:面试主要测试其政治思想水平、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反映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精神、气质、举止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2、面试时间:届时由自治区各招录单位通知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 3、面试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九)考生考试总成绩计算:按笔试和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一定比例确定。 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100分)×40% 七、体检考察 (一)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报考职位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录取1:1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二)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用)》进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体检由自治区各招录单位负责组织,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被体检考生承担。 (三)考察工作由自治区招录单位负责实施。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着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以及报名时提供的本人情况是否真实等。 八、录取 (一)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1:2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招录办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培养院校和教育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 九、关于录取人员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及自治区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返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关于服务年限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十一、其他 (一)报名时,凡与定向招录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报考人员,必须回避。 (二)报考人员须根据本人条件,严格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要求选报职位,并且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不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报名资格或宣布考试成绩无效,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负责。 (三)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已退役士兵,在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用。 (四)招录工作的监督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监督暂行办法》执行。由自治区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实施监督。 (五)严肃考风考纪。凡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严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92号)严肃处理。 (六)本次招考工作有关方面的政策,由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951-6136606     0951-5099005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61     0951-5099163 报名咨询电话:0951-5915234(法院系统)  0951-5926032(检察系统) 0951-6136030(公安系统) 0951-4116207(司法行政系统) 附件: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一览表         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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