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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考警察职位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09-10 00:00:01 字号: | | 【 打印 】
为确保新录用的公安机关等警察职位人员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招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司法厅政治部、高级法院政治部统一对拟报考2011年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在报名前进行体能测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能测评时间 测评时间为3月27日—30日,拟报考者须于当日8时30分前到达测评地点,逾期者视为放弃测试资格。 凡需进行体能测评的考生,必须在3月21日至26日期间通过报名网站填报报名信息,经初审符合相关条件的考生,招考单位将通过考生填报的联系电话通知其参加体能测评的具体时间。请考生务必准确填写联系电话,并保持电话24小时开通! 二、体能测评地点 体能测评场地设在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体育场内(银川市进宁北街田径场,电话0951--6733224)。 三、体能测评内容 (一)男子组

项目 标准 30岁以下 31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1 ≤13″4 1000米跑 ≤4′25″ ≤4′35″ 纵跳摸高 ≥278cm

           (二)女子组

项 目 标 准 30岁以下 31岁以上 10米X4往返跑 ≤14″1 ≤14″4 800米跑 ≤4′20″ ≤4′30″ 纵跳摸高 ≥237cm

                四、注意事项 (一)考生须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三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外地户籍或集体户考生需提供辖区派出所户籍证明;考生须自备运动鞋。 (二)测评结束后,由考生报考的主管部门根据体能测评达标标准当场确定人员报考资格,凡一项不达标者不得报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 (三)凡报考者提供虚假户籍信息及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公务员资格。 (四)体能测评期间,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招考单位将联合巡视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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