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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3-06-08 00:12:56 字号: | | 【 打印 】

关于印发《青海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

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地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编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等12部门《关于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1]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12部门联合制定了《青海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切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改革运行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省公务员局负责组织公务员招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按计划、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招考任务;省教育厅负责教育考试相关工作;省直政法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协调,省委政法委负责总体协调,确保各职能部门沟通顺畅、各工作环节衔接有序,并加强监督,指导试点院校学生培养工作,协助试点院校建设实习基地等事宜,确保定向政策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协调。省委政法委按照中央政法委有关精神,在牵头制定招录计划工作的同时,指导相关院校落实培养方案,督促落实定向政策,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教育厅负责协调有关院校根据省公务员局确定的拟录取人员名单,按照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入校和教育培养;其他参与招录培养工作的省直政法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做好相关工作领域的政策指导、情况掌握和督办协调。

三、严格试点工作纪律,确保定向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纪律监督机制,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试点招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参与招录培养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会同试点院校,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高度负责态度,坚决落实好定向政策,确保合格的毕业生到原定向岗位报到。对于在校培养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对于违约不到定向岗位报到的,要依协议严肃处理;对于违反定向政策,擅自将试点班毕业生异地安置和使用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坚决予以纠正。因工作重大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严肃查处责任人的同时,要坚决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

 

 

 

 

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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