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网站:
职位: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您的当前位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山东 > 即将公布 > 正文

2015年山东公务员考试公告(济宁)

2015-04-28 11:38:02 字号: | | 【 打印 】
  2015年山东济宁市公务员考试报考公告已在山东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shandong)公布,报名时间:2015年5月5日9:00-5月8日16:00。此次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建议考生结合2015年山东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全面复习备考。 
  2015年济宁市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的统一部署,现将2015年济宁市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以及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部分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招录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5.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9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74年5月5日以后出生);
  报考济宁监狱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84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监狱、戒毒医疗技术职位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9年5月5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色觉、嗅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报考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监管信息管理、医疗技术、心理矫正职位的,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其他招录条件要求
  1.由我省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且完成聘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3年内(指2011年—2013年招募和选派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含2013年省委组织部选调的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的,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考录职位。原已享受3年定向考录优惠政策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指2011年以前招募和选派的),可以报考乡镇机关(不含街道办事处)定向考录职位。
  其他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能再报考定向考录职位。
  2.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我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班毕业生可报考乡镇机关(不含街道办事处)不限专业、最低学历要求为大专的面向社会招考职位。
  3.从我省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的选调生职位报考条件为: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扎实,肯于吃苦,甘于奉献,工作创新意识强,干事创业,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2年5月5日以后出生),2012年以前(含2012年)选调到基层,现在县(市、区)以下机关单位工作,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市委组织部审定,且符合报考职位专业条件(其间职务提拔在试用期内的,不得报考)或具有职位所在部门工作经历,身体健康。
  4.报考初任检察官职位的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2)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在23周岁至40周岁之间(1974年5月5日至1992年5月5日之间出生);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5)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B证);
  (6)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
  对具备检察官任职条件,并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符合上述条件、满5年最低服务期限的科级以下公务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推荐、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以报考。
  已经被任命为检察官(包括助理检察员)的,不得报考初任检察官职位。
  5.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考人民警察的资格条件和报名方法,另行发布。
  (三)不能报考的情形
  1.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的招考职位;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4.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5.现役军人;
  6.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7.服务年限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8.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济宁监狱公务员(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二、报名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应先详细阅读本招考公告和报考指南(附件3),明确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同时下载职位表(附件1和附件2)查询符合报名条件的职位,然后按下列程序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2015年5月5日9:00—5月8日16:00。
  查询时间:2015年5月6日9:00—5月9日16:00。
  报名网址:www.jnsi.gov.cn(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一)报名具体要求。报考人员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点击“2015年济宁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进入,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并上传照片,信息要求真实、准确。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用人部门初审通过,不能更改。报考人员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资格初审。工作人员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说明理由;报考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报考者补充。
  报考济宁监狱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的,按规定进行身体初检。报考人员先进行网上报名,经网上报名资格初审通过后,到济宁市司法局(济宁市红星东路113号)进行身体初检,身体初检合格者方可取得报考资格。
  身体初检项目包括体型体貌、肢体功能、纵跳摸高、视力、辨色力、听力、嗅觉。报考济宁监狱公务员(人民警察)的身体初检时间为2015年5月6日-9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初检截止时间为5月9日上午10:00,逾期不再办理。身体初检不得由他人代办。
  报考人员进行身体初检时,须提交网上报名序列号、本人二代身份证。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体初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三)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要于2015年5月6日9:00—5月10日16:00登陆该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报考资格。
  根据山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考人员应缴纳笔试考务费80元(每人每科40元)。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办理现场确认和减免考务费手续时间为5月6日-5月9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办理现场确认和减免考务费手续地点详见附件1、附件2。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2015年济宁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附件3)。
  (四)报名资料和准考证打印。报考人员缴费成功后,要及时打印《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供面试前资格审查时使用),并于2015年5月26日9:00—5月30日9:30登录该网站打印准考证。
  (五)录用计划核减及其他。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职位,计划录用1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取消或核减计划的职位报名结束后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布。报考取消录用计划职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我市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除需要现场目测的公安机关、济宁监狱职位以外)。
  对地处偏远、报考人数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乡镇机关(不含街道办事处)职位,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三、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全部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
  各类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使用同一试题,考试内容适当增加对宪法法律知识的测试。《申论》考试试题按报考职位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在机关单位中履行司法、行政执法、法制工作职责,以及为社会公共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位,使用A类试卷;履行财务管理、审计、经济管理等工作职责的职位,使用B类试卷;除上述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乡镇机关的招考职位,使用C类试卷。
  (二)笔试时间及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5年5月30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7∶00    申论(A类、B类、C类)
  笔试地点在我市设置。笔试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的地点和要求参加笔试。
  (三)笔试成绩公布及面试人员确定
  笔试结束后,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
  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为1:3;10人(含)以上为1:2。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和成绩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
  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需由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在面试前5天仍未向用人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出现的职位上的人员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资格审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面试
  面试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面试采取考官、考生双抽签的办法。除每个面试考场设置1名考场监督员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邀请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人员,对面试全过程进行监督。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根据山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入面试人员应缴纳考务费70元。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考察人员的确定
  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其中报考合并类职位的,高分先选(指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公开选择该职位规定的具体招录部门或单位)后再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该职位体检考察人员,高分先选过程中因弃权出现的职位上的人员空缺,则根据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拟确定为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拟确定为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其所在面试考场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中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
  因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凡考生无故放弃体检考察资格、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将记入全省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数据库。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名单,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二)体检
  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3),其中,济宁监狱公务员(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以及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有关体检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检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录用资格,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三)考察
  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考察结果作为确定录用人员的依据之一。
  七、录用审批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用人部门组织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或《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凭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管理。
  从选调生中考选的拟录取人员,由用人部门根据体检、考察情况,确定录取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转任手续,并由用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录取的选调生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继续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
  录用为初任检察官的人员,在基层检察院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含试用期);录用为乡镇机关(不含街道办事处)公务员的人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上级机关,上级机关也不得以借用、帮助工作等方式抽调其离开用人单位。
  八、录用计划及招考职位要求
  招考职位具体录用计划及职位要求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九、其他
  本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均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从事命题、阅卷等工作的人员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考试命题组等名义举办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出版物、上网卡等。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追究责任。对社会非法培训机构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公务员考录培训班,一旦发现有干扰公务员正常招录工作违规行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公安、工商、物价、税务、新闻出版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
  1.本市招考期间的所有公告信息均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jnsi.gov.cn)发布,请报考人员务必登陆准确的网站查询有关信息,以免影响报考。
  2.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资格初审情况,请直接咨询各用人部门,咨询电话请到附件1和附件2中查询。
  3.政策咨询电话:0537-2967956 2967002
  4.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537-2967983
  5.监督电话:0537-2967956 2967002
  附件:1.2015年济宁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一览表
  2.2015年济宁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
  3.2015年济宁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公职类考试资讯、公告等考情,您可以把公务员考试网Ctrl+D收藏,如有疑问请在线 咨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