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德州公务员考试体检通知
2015年德州考录公务员考察和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市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今年招考公务员的整体素质,真正把德才兼备的人才选拔录用到公务员队伍中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关于2015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6号)规定,现就做好今年考录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工作人员,下同)的考察体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察、体检工作的组织
今年我市考录公务员的考察体检工作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指导下统一进行。报考市直机关的考察工作由各市直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报考县级机关、乡镇机关的考察工作由所报考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报考公安、森林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的考察工作由市级公安、林业、检察、法院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各县市区、市直用人部门要根据所确定的考察人数,抽调人员组成若干考察小组,每个考察小组至少2人,担任具体考察工作。担任考察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文化素质、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工作认真负责,公道正派。
根据省有关规定,今年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考录主管部门在全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指定医疗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二、考察、体检人员的确定及相关要求
根据招考公告规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名单将根据考试总成绩,按录用计划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其中报考人民警察(含森林公安,下同)职位的,在体能素质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考察(政审)体检人员;报考合并类职位的,高分先选后再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该职位考察(政审)体检人员,高分先选过程中因弃权出现的职位上的人员空缺,则根据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因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凡考生无故放弃体检考察资格、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将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全省公务员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考察
(一)考察内容
1、资格复审。按照招考公告要求,对进入考察范围人员的年龄、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户口本、身份证、单位介绍信、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等档案材料再次进行核查认定(以上资证材料原件可由考生本人提供),考生身份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还须对其身份、职务、工作年限、考核情况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2、德才表现。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应回避”,是指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政审办法》的规定,考察政审的内容还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情况。
3、其它需了解情况。包括职务任免情况、办理人事代理情况、缴纳养老保险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二)考察方法步骤
考察组要深入考察人选所在高校或基层服务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主要采取发布考察预告、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和核对证件相结合办法进行。
1、发布考察预告。按规定样式拟定考察预告并在考察地点张贴。
2、个别谈话。谈话对象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扩大谈话范围人数。
应届高校毕业生个别谈话范围:院系分管负责人、辅导员(导师)、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同学等;担任校、院系学生会职务的,谈话范围扩大到校或院系团组织负责人、同级学生会其他主要干部。
有工作单位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个别谈话范围: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成员、人事科长、业务科室负责人等。
没有工作单位的社会人员可到所在社区居委会、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负责人个别谈话、考察了解情况。
3、查阅档案资料。主要查阅考生年龄、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学习成绩单等资料。对报考时有领导职务的人员,要查阅任免机关的任职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对已参加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要查阅其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并复印个人对帐单;对已办理人事代理的,要查阅其与当地人才服务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和人事代理手册并复印相关材料;对有工作单位的,要查阅其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并复印;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社会人员以查阅其本人档案为主,档案可由考生本人提供。
4、核对证件及证明材料。对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就业推荐表等进行核对。应届毕业生到毕业时仍不能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书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对于已经是公务员以及目前有正式工作单位的,要到其出具证明的工作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进行认真的核实,经核实考生提供虚假证明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四、体检
1、体检标准。体检工作严格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体检程序。报考人员凭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报考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严防替检。
3、体检机构。公务员录用体检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指定的医疗机构是实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专门机构,具有对考生身体状况进行鉴定的职责与义务,其依照标准和程序做出的体检结论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建立合理的工作流程,检测技术和设备应符合相关要求;要选拔责任心强、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其中,主检医师应由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要对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主检医师和有关医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体检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遵规守纪意识。
体检医疗机构和主检医师要按规定如实做出明确的体检结论。体检项目检查完毕后,由主检医师对各科体检结果及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对于达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做出合格的体检结论并签字。对于未达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学科专家与主检医师共同研究确定体检结论并签字。体检结论由体检医疗机构在体检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4、体检费用。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查,费用由个人负担;用人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有权决定复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5、其他。体检实施机关和医疗机构要妥善处理体检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在体检项目检查完毕后,主检医师认为还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由体检实施机关安排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
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要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当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医疗机构应当对复检项目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时,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对体检对象重新进行体检。
五、考察、体检时间安排
8月4日至8月20日,各县市区及招考用人单位对确定的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后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根据对被考察者整体情况的分析,认真填写《德州市考录公务员考察评定表》(简称《考察评定表》);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另外还要填写《山东省公安机关统一考录人民警察政审表》(简称《政审表》)。报考人员的考察材料、《考察评定表》、《政审表》及其本人有关资证材料(含本人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本、单位介绍信、资格证书等,以上材料除身份证外均要求原件)于8月21日前,报送市公务员考录主管部门进行集中审核。8月8日-8月10日市公务员考录主管部门将组织考生统一进行体检,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对于考察、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德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
六、检查监督
招考公务员的考察、体检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考察要严格实行责任制,谁考察、谁负责、谁签名。体检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考察、体检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考察、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同时,上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违纪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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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德州市委组织部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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