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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小学教师平均收入不低于公务员

2017-09-13 09:54:32 字号: | | 【 打印 】
  山东公务员考试网讯:近日,省政府就贯彻国发〔2016〕40号文件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下发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镇大班额问题全面解决,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统一
  意见提出,要提高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逐步提高。自2017年起,对农村超过100人不足200人的规模较小的学校,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由在校寄宿生的15%扩大到30%。
  我省将加强城乡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调整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并做好与新型城镇化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各级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加快城乡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新建居住区首期项目要与配套学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区,当地政府要统筹建设配套学校,确保有足够的学位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组织规划核实、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结合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乡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办好乡村小规模学校,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
  我省还将建立大班额防控长效机制,确保到2017年年底前全面解决城镇中小学大班额问题。
  城乡之间、学校之间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化
  我省提出,要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统筹城乡教师资源配置。根据农村中小学教师需求,逐步建立义务教育学段教师农村学校服务期制度,使城乡之间、学校之间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化。盘活事业编制存量,用好临时周转编制专户,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建立免费师范生招生、培养长效机制,持续为农村学校培养高素质的全科教师。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融入教师准入、培训和管理全过程,大力培养“四有”好教师。
  我省明确,要健全农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工资管理长效联动机制,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全面落实农村教师津贴补贴制度。在核定绩效总量时,向农村学校适当倾斜。落实提高班主任津贴标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通补助、短缺学科教师走教补助政策,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健全完善乡村学校特级教师岗位津贴补贴。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农村教师教育培训的倾斜力度,选派骨干教师赴省内外高水平大学研修培训。实施义务教育教师年度健康体检制度,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有条件的可由同级财政单列资金予以保障。
  此外,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对长期在农村工作的优秀教师进行奖励。落实县域统一的义务教育岗位结构比例政策,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适当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稳定基层教师队伍,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加快推进农村教师学校驻地周转宿舍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将农村教师周转宿舍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支持农村教师使用公积金贷款、低息贷款在城区购买住房。深入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健全校长激励机制,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
  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针对流动人员子女上学问题,我省提出,要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城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前公开学校空余学位、入学条件、入学程序等,通过信息平台实行入学申请登记。加强随迁子女教育管理服务,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
  此外,要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属地职责,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乡镇(街道)、村(居)建立关爱帮扶台账,全面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在农村社区或学校设置留守儿童关爱室,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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