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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取得制度的重点理论总结

2019-11-25 14:22:55 字号: | | 【 打印 】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公职取得制度的重点理论总结。相信常识考试一定是很多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常识中涉及的知识面之广,考点之细,需要开始做到在积累的同时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山东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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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仔细研读下文>>>公职取得制度的重点理论总结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关于公职取得制度也是在行测常识部分比较重要的知识点,接下来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就对公务员法中关于公职的取得制度进行总结。
 
  一、重点理论总结
 
  (一)录用
 
  1.适用职务
 
  初次进入公务员系统,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2.原则
 
  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3.试用期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4.禁止录用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选任
 
  通过选举的方式任用公务员,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方式任免领导职务公务员,适用于领导职务。
 
  (三)公开选拔
 
  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针对的是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
 
  (四)聘任
 
  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除外。
 
  2.聘用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通过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实行协议工资制。
 
  3.聘任期限在合同中约定,期限为1至5年,可以约定1至6个月的试用期。
 
  4.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可以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例题分析: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A.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B.曾因犯罪受过民事处罚的
 
  C.曾因犯罪受过行政处罚的
 
  D.因车祸而受伤住院的
 
  【答案】A。参考解析:《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
 
  通过此题可以发现,公务员职务的许多考点都很基础,大家掌握完基础知识加以记忆后就能做对相应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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