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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8

2013-06-10 06:09:14 字号: | | 【 打印 】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
  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例题: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 000元,其中2 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B.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 000元利润
  【解析】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的孳息。甲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因为利息是物的孳息,应同原物一同返还,而甲的经营所得不用给付。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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