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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7

2013-06-10 12:12:22 字号: | | 【 打印 】
  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相邻关系不是一类独立的物权,它是基于法律规定形成。相邻方权利取得是无偿的,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的义务。
  例题:
  陈某和陆某是邻居,陈某家建房挖地基,导致陆某房屋墙面出现裂缝。陆某遂找陈某要求修缮,遭到陈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陈某不可以挖地建房,因为挖地建房会损伤邻居家的房屋
  B.陆某家墙面出现裂缝,属于意外事件,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C.陈某可以挖地建房,但对邻居陆某房屋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D.陈某在自家的地基上建房,造成陆某家的墙面出现裂缝,不需要承担责任
  【解析】《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规定C项正确。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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