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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5

2013-06-11 00:12:20 字号: | | 【 打印 】
  6.代理
  (1)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人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①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自己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行为,但是事后如果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②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的民事行为。双方代理原则上无效。但经被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后,双方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受损,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①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否则会构成广义的无权代理;
  ②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
  ③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及时报告;一切利益归委托人;过错损害赔偿。
  例题:
  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物
  【解析】《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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