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4
5.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②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①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
③乘人之危。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①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处分行为有效;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②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③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
④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预期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例题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D.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由其父亲付款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见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故选B。
例题
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 )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解析】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 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故选D。
推荐阅读:
山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汇总
(1)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②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①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
③乘人之危。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①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处分行为有效;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②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③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
④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预期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例题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D.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由其父亲付款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见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故选B。
例题
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 )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解析】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 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故选D。
推荐阅读:
山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