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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常识之经济法

2013-06-13 00:11:49 字号: | | 【 打印 】
  经济法是关于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产品质量法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有二个: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的产品主要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品(如初级农产品)。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从空间上说,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从客体上说,该法适用于各种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违反产品质量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此处的居民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和监督批评权。
    本文摘自《山东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
公务员教材中心:2013年山东公务员复习教材火热销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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