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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汇总

2013-06-21 03:06:47 字号: | | 【 打印 】

256行政诉讼应在什么期限内提起?

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对于先申请复议而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决定的,应在复议期(2个月)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对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参考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8、39、40、58条

 

 

257、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行政诉讼中,原告只承担起诉责任,即仅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而被告则承担案件的主要举证责任,即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但下列两点需要原告注意:

(1)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除非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2)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参考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5条

 

 

258、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时,行政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3、4条

 

259、申请行政赔偿应遵守哪些程序?

申请行政赔偿有3种程序:

(1)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侵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受害人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明受害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的时间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9、12、13条

 

260、受害人可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遭受行政机关的违法侵犯而受到损失时,可提出以下赔偿要求:

(1)财产权受侵犯的,要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金等。

(2)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要求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的,要求支付赔偿金,受害人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要求赔偿: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②、③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26、27、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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