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民法常识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特征: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合法行为;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成立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③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形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非法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指当事人就合同的相关内容经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阶段。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特定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发出要约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一方称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合同一旦成立,要约人、受要约人即为合同当事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 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由此承担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 在承诺被撤回或承诺迟到的情况下,承诺不生效。
(二)合同担保: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对合同来说具有从属的性质,一般担保合同随主合同一起存在、一同转移。
1、保证:是指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措施。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抵押: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从该动产或权利中优先受偿的制度。
4、留置: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义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按法定或约定,可以向对方预先付给一定数量的金额作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返还给债务人。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他就无权要求接受定金的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双方采用定金担保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则违约金和定金只能主张其一,当事人可以选择最有利的方式。
(三)合同的效力
效力形态 要件或情形 法律后果 有效 有能力(当事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①履行——合同消灭; ②不履行——违约责任 意思真(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法”第52、58、59条) 欺诈胁迫型(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①返还(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②折价(无法返还时) ③赔偿(有损失应赔偿) ④追缴(恶意串通,追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第三人) 恶意串通型(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伪装掩盖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公益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强规型(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法” 第54条) ①欺诈 ①合同被撤销,合同无效(同无效合同后果) ②合同仅变更或者未撤销,合同有效(同有效合同后果) ②胁迫 ③重大误解 ④显失公平 ⑤乘人之危 效力待定 (“合同法” 第47、48、51条) ①无权处分行为 ①未被追认的合同无效 ②被追认或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②无权代理行为 ③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
例、家具店甲将国内生产的家具谎称意大利进口家具出售,并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 )
A.可撤销合同 B.无效合同 C.无权处分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解析】选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家具店甲的行为属于欺诈,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