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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选调生考察体检准备工作的通知

2013-06-20 06:15:24 字号: | | 【 打印 】
  一、考察时间
  考察工作将于2011年6月上中旬进行,具体时间由各报考单位通知。请考生近期关注山东选调生网“考察体检”栏目,保持电话畅通。

  二、考察方式和程序
  各单位组织考察组到考察人选所在高校进行实地考察。工作程序包括:发布考察预告、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与考察人选个别谈话等。重点考察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突出对德的考察。对海外高校毕业生主要采取调阅档案等方式进行,或者到原国内就读学校了解有关情况。

  三、体检方式和标准
  各市委组织部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分别组织人选到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体检。体检标准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公安系统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
  对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情造成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人员,取消录用资格。

  四、确定并公示录用人选
  考察工作结束后,按照省委组织部核定的选调计划,各报考单位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情况,等额确定拟录用人选。考察合格的其他人选列为备用人选。拟录用人选出现空缺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备用人选中依次等额递补。拟录用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拟录用人选,由各市、各系统与拟录用人选签订就业协议。

  五、纪律要求
  考察人选在考察和体检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规定: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六、监督方式
  电话:0531-82033746;山东选调生网站“社会监督”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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