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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参加2013日照市直事业单位招考笔试考生的信

2013-07-07 08:38:14 字号: | | 【 打印 】
各位考生:
  2013年日照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专业技术及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笔试将于6月22日上午9:00-11:30举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顺利进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请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一、考生须知
  1. 考生须持准考证、二代身份证(有效期内)进入考场,缺一不可。无身份证的考生应凭临时身份证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参加考试,其他证件一律不能作为考试凭证。
  考生务于6月19日--21日登陆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rz12333.gov.cn)下载打印《日照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参加面试时使用)和《2013年日照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准考证》,按时参加考试。
  2. 考生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3. 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4.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5.考生进入考场准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铅笔刀和橡皮。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6.试卷发放后,考生应在答题卡、答题纸规定位置上用黑色墨水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7.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8. 客观题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未用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主观题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9.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
  10.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
  11.考生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12. 考生应了解《2013年日照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各考点地址及考场分布平面图》(见市人社局网站),并在考试前一天下午熟悉考点、考场,避免走错考点考场。考生因个人原因坐错座位或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差错的,后果自负。
  二、应聘人员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考试机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由招聘主管机关对其作出5年内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由招聘主管机关对其作出终身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应聘人员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
  为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考试期间所有考务工作人员一律佩戴相应的证件,考场监考人员姓名写在黑板上。同时,设立考试举报信箱:kszx8777835@163.com和举报电话:8775167,受理社会各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
  我们期望与广大考生一道,共同维护考试纪律,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
  预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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