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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东营教师资格认定办法

2013-08-11 00:02:35 字号: | | 【 打印 】

一、许可内容

对在我省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定,核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15号)第十条;

(二)《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三)《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

三、许可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三)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

(四)具备《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六)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教育部和我省关于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要求,体格检查结论为合格;

(七)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四、申请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五、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上报有关材料;

(二)经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材料无误后,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三)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需要测试人员组织教学能力测试;

(四)符合认定条件的,核发《教师资格证书》。

六、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教师资格认定费240元/人。

依据:鲁价费发〔2009〕28号文件。

八、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窗口联系电话:8331880

本部门监督电话:8331318

中心监督电话:8338319

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838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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