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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解析:工资太低,幸福感何从谈起

2013-09-19 02:58:48 字号: | | 【 打印 】

  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日前对全球72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均月收入做了最新统计。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人均月收入是1480美元、约合人民币9327元。其中,中国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656美元、约合人民币4134元,位列所调查72个国家和地区的第57位。

  看到这则新闻,我被雷了两下,一是认识到,我们的工资排名原来这么靠后;二是,这数字是不是真的?中国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有4134元吗?和我有类似想法的人不在少数,翻看各大门户网站的跟帖不难发现,大多数人都在质疑这个月平均工资的真实性。

  很多人调侃,这不会是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吧?不管这个数是怎么得来的,大多数人都感到自己工资“被拔高”了,倘若果真如此,那么我们的实际排名恐怕就更加“惨不忍睹”了吧。

  经济学中,有一个指标叫分配率。它是指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是衡量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与否的重要指标。分配率中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越高,表示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所得份额越大,社会分配越均等、公平。

  可看到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的这组统计数字,我们的内心是不是哇凉哇凉的。从工资与GDP的关系考虑,在我国的GDP已位列世界第二的情况下,职工工资理应也是世界第二。遗憾的是,我国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仅为656美元、约合人民币4134元,位列所调查72个国家和地区的第57 位。

  反观美国,根据美国商业部经济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美国民众收入和消费年度报告,2010年,美国的GDP为14.6万亿美元,在民众的各类收入中,工资收入占GDP总额的43.8%。工资加上福利收入,占GDP总额的54.5%,美国GDP的一半付给了工薪阶层,这个比例应当说不低。

  我国GDP的世界排名与美国是老二与老大的关系,工人工资却差别巨大。工资太低,首先会导致“剩余价值率”过高,工人手中无钱,拉动内需困难。其次,会导致大量技术性人才流失海外,人工便宜,又会使得企业不思改进技术以节约人工,整个社会技术革新缓慢,牵制社会发展。此外,还会“省”出大量金钱与财富,供诸多不负责任的官员挥霍,轻易搞大项目、大建设,消耗社会财富……

  算工资多寡,最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衡量一个国家工人的幸福指数,看人们的生活是否快乐。如果说,工资低,但是能轻松完成教育、工作压力低、未来有很好的上升渠道,人们可能也会感觉生活挺幸福。就像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人们的感受一样,虽然很多人还仅是赚几十块钱,但是物价低、税负低、社会环境宽松、整个社会充满着机会,人们的幸福感相对还是较高。

  去年,英国政府对英国人幸福感也做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失业率节节攀升,经济不断萎缩,还要为没完没了的欧元危机劳神的情况下,英国人居然感觉相当幸福。危机深重之际,8万名受访者中,有约四分之三的人在生活总体满意度这一项上打了7分以上(满分10分)。

  其实,不管是八十年代人们的幸福感,还是危机重重中英国人的幸福感,都来源于整个社会的外部环境与保障体系。倘若,总有人因病致困,孩子读不起,上不起学,看不到未来在哪里,谁还会感到幸福呢?而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首先要做的是,把工人的工资提上去,在加大工资力度的同时,增加医疗、保险、教育的投入,惟其如此,人们才会感受到幸福;也惟其如此,即使我们赚不到4134元,相信也没人抱怨。

  近日,工信部直属的中国软件测评中心透露,他们联合30多家单位起草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正式通过评审,正报批国家标准。指南提出“最少够用原则”、个人信息用后应立即删除。但这个指南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4月5日《新京报》)。

  这个行业标准被称为“国标”。在个人信息安全缺少专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这个“国标”显然寄托了很多人的希望,希望能拓展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希望能指导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但遗憾的是,这个“国标”属于“技术指导文件”,即只有指导性,没有强制性;只有象征意义、观赏价值,没有实际意义、操作价值。

  何以这么说呢?原因是这个“国标”没有实际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没有监督力,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等,不会拿这样的“国标”当回事。个人信息保护关乎公民隐私、财产甚至生命安全,需要出实招,需要招招见效。

  包括刑法修正案在内的40部法律,都约束不了个人信息泄露,显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技术“国标”更是花拳绣腿。据悉,“国标”分为三种: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而国家强制性标准多在食品安全领域。事实上,个人信息安全与食品安全同样重要,拿最弱的标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妥。

  需要我们反思的是,为何会制订这样的“花瓶国标”?报道称,在个人信息安全缺少专门法律规范时,一部行业标准成为业内的希望。也就是说,此“国标”是为了弥补个人信息安全缺少专门法律规范的缺憾。但这样的“国标”不具有法律效力又如何弥补法律上的缺憾?无疑,法律的问题需要立法解决,而非指导性技术文件。

  之所以制订“花瓶国标”,不排除三个原因:一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拖了9年未见出台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有所作为,以面对舆论压力;二是个人信息泄露多次发生在电信公司,说明电信领域是高发区,“老子”对“儿子”或许不愿动真格;三是先以“软国标”试水然后再“硬”。

  但不管是什么原因,制订“花瓶国标”不是在出实招。而个人信息频被泄露、被转卖,个人隐私、财产甚至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亟待有关方面多出实招、多出重拳。首先还是要出台个人信息安全法。无论是什么原因,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需要提速。法律不是万能的,但却是必须的,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

  尽管刑法修正案(七)被认为是个人信息立法的标志性事件,尽管我们有40部法律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要承认,法律内容分散,法律层级偏低。与拥有隐私权法、信息保护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盗用法、网上隐私保护法、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反网络欺诈法等多部专业法律的美国相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专业法律缺位是不应该的。

  其次,需要专门机构推动立法、监督执法。个人信息安全法2003年就开始起草,今天依然不见踪影,原因之一在于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多个部门,而推动立法似乎只有个别部门。如果相关部门不齐心协力推动立法,或者不设立专门机构推动立法,相关法律恐怕很难照进现实。

  而且,个人信息保护涉及面广,也应该有统一的专门机构来监督。以欧盟为例,据说27个成员国每个国家都有一个专门的信息保护机构。而我们却没有权责清晰的信息保护机构。如果设立专门机构,理应保持独立性,真正代表民意。

  再者,制订的技术“国标”应该是“硬”标准。显然,“国标”与专门的法律作用不同,都不可缺少。与其制订没有约束力的“软国标”,不如制订具有强制性、惩罚性的“硬国标”。制订标准的程序要征求民意,谁违背标准谁就要付出应有代价。

  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迟迟不见公开,却纵容公民个人信息被公开,显然,这种反差让人难以接受,亟须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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