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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考试热点:工伤赔偿 岂能为编制左右

2013-07-09 08:43:12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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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岁的望城人刘利华女士在长沙从事环卫工作时中暑昏厥,经抢救无效身亡。在回应家属的工伤赔偿请求时,长沙雨花环卫局的一名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刘利华没有环卫所编制,缺乏赔偿依据(6月23日红网)。

  刘利华是替其姐姐代工,还是与环卫所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核实,因为这直接关系着刘利华的身亡是否属于工伤。但不论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环卫局负责人所称的没有编制就缺乏赔偿依据的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编制早就不是能否获得工伤赔偿的依据。有编制,就能证明劳动者是该单位的正式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事故,只要不是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赔偿的待遇。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劳动者并不具有编制,与工作单位之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妨碍他们与工作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只要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就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在发生事故时获得工伤赔偿。

  很显然,长期以来存在的以编制来区分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做法早就过时。工式工与临时工,都与劳动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都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此,用编制来界定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缺乏常识的。对环卫局来说,事故已经发生,依法积极应对才是正当的合适的做法,现在让人看到的是推卸责任,于情于法,都不像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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