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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释法析理 化解纠纷

2013-06-17 00:26:42 字号: | | 【 打印 】

江苏省靖江市园区法庭女法官陈燕萍扎根基层14年,这14年也是我国农村处在转型期的14年。她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摸索出的以“真心贴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注重释法析理,真情化解纠纷”为内涵的工作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分析的样本。 

“真心贴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的司法意义在于,它体现了一名法官最大限度理解基层、汲取法治资源的努力。法学家卡多佐说,“我们并不是像从树上摘取成熟的果子那样摘取我们成熟的法律规则”。法院也不是一个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的机器。在基层群众法治观念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法官要尊重并培育他们的规则意识,从法治的本土资源中甄别良莠,善加引导。这时的法官,某种程度上是作为“立法者”的法官。

调解在基层司法中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幅度,运用包括“善良风俗”在内的法治资源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让没有司法体验的基层群众进入到司法过程中,身临其境地感受到法律的严肃和法庭的威严,产生法治信仰。陈燕萍在这一过程中的“释法析理”,就是把法律与情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最大限度结合起来。这也是对基层群众法治意识的培育。这时的法官,是作为基层法治意识“培育者”的法官。

中国基层农村正从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农民的思想观念从乡土意识向权利意识转型。转型进程中,一方面,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另一方面,基层群众对现代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相对陌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引导民众自觉守法、服判息讼,推动法治社会的实现,有赖于法律尊严和规则意识的树立。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调解与判决孰轻孰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孰先孰后?这是基层民事审判实务中和理论界争议不休的话题,也是凝聚基层司法共识的关键所在。

凝聚共识,需要深入理解转型中的基层,不断从基层实际出发开展工作。在司法过程中要善用调解,不放弃判决;重视程序,兼顾实体正义。在乡村社会存在并生长着的“善良风俗”是产生现代规则意识的土壤,同时也是实现法院调解的法治本土资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连接点。

从一定意义上说,在法治转型期,法官需要发挥更多的能动性,要重视作为司法过程的调解,身体力行地培育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坚守司法底线。这是基层法官的当代使命,也是全体法律人的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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