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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裸官"任职限制的导向意义

2013-09-10 00:02:25 字号: | | 【 打印 】

  对于“裸官”的监督,需要从“一对多”模式扩大为“多对一”模式,从向职能部门报告有关事项扩大为向社会公开,引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量,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关注、监督“裸官”的态势。

  广东省近日发布《从严治党五年行动计划》,其中提出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不得提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不得提任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以及重要和敏感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两年前深圳市出台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班子成员,现在,“裸官”不得提任党政正职的规定在广东全省正式实施,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公职人员是国家公权力的执掌者,对捍卫国家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公职人员与斯土斯民同呼吸共命运,是最自然的政治伦理和最基本的政治道德。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都明文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住权,虽然法律一般不对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作此限制,但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着最亲近的关联,如果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只留下公职人员在国内做“裸官”,其对斯土斯民的政治忠诚很可能受到影响。所以,对“裸官”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防止因其政治忠诚受影响而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从逻辑和法理上讲都是非常必要的。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屡屡发生公职人员外逃案件,他们大多走了一条“贪贿聚敛财产—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继续为官转移资产—风吹草动择机出逃”的腐败路径,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2007年起,中央纪委协同多个职能部门,建立了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其中一项重点工作,就是要掌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重点加强对“裸官”的管理,构建起严密管用的防逃网络。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目的之一就是防止“裸官”将大量非法财产逐步转移出境,一遇合适机会便抽身外逃。

  广东明确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等重要职务,是在重点加强对“裸官”的管理,严防“裸官”外逃的基础上,将防范、限制的工作往前又移了一步。同时也要看到,这些工作的履职主体都是国家职能部门,动用的力量和防范的效力是相对有限的,少数职能部门对大量官员的监督,属于典型的“一对多”模式,难免“人手”不足、力不从心。从更大范围看,加强对“裸官”的管理和监督,还需要构建更加多元、开放的监督体系。

  2010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上述《暂行规定》之前,先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向人事部门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今年全国“两会”上,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透露,中央和各地已经进行了两次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对“裸官”问题有了详细汇总,向社会公开汇总的情况,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里凸显了一个重要的政策方向——对于“裸官”的监督,需要从“一对多”模式扩大为“多对一”模式,将官员的财产、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事项,从向职能部门报告扩大为向社会公开,引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量,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关注、监督“裸官”的态势,更加严密、有效地防止“裸官”外逃。

  所有能盯紧“裸官”的力量,都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裸官”的作用。一手重点加强对“裸官”的管理,包括对其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一手严密封堵“裸官”外逃之路,并以最广泛的公众参与之力,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假以时日,终将形成完备高效的“裸官”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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