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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政策阅读:聚焦新通过的精神卫生法

2013-09-18 15:01:12 字号: | | 【 打印 】

  今年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精神卫生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从1985年酝酿起草开始,历经近30年,这部公众期盼已久的法律终于出台。

  “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是我国精神卫生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国务院参事马力认为。

  精神卫生法共七章八十五条,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等作了规定,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完善诊疗程序,确保患者及时就医

  据统计,我国约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600万名,而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总体上比较薄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人员缺乏,截至2010年底,全国仅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468家,精神科医师约两万名。

  精神卫生法从人、财、物三个方面加强了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和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其中,法律特别明确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满足精神障碍诊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关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精神卫生法严格限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以就诊者的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严格按照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出具诊断结论。

  马力指出,这些规定有利于解决目前精神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在单位等方面的责任,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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