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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房地产"限利令"

2013-12-12 03:09:27 字号: | | 【 打印 】

  近日,陕西省住建厅和省物价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分区域测算住房项目成本、公布区域住房销售价格区间、控制房地产利润在10%左右。超出价格区间的商品房将无法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也无法取得预售证。目的在于防止房价反弹,引导刚需人群理性购房。(10月21日央视网)

  在房价调控的关键时期,此举定然会引发一轮热议。一定意义上说,政府部门有权对房价予以规制,以免民众的公共福利水平受到侵害,譬如城市公交、供水、供电、出租车等公共服务产品价格,都存在政府部门的监管。此外,在商业领域的诸多行业,“反暴利”已是平衡市场价格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以此来看,有关方面介入商品房定价确有必要。

  但是,确实没有法律条文对商品或者公共产品作利润率数额限制,而且,正如有开发商所困惑的,楼盘建设出了地平面就可完成预售证的申请批复,在此阶段准确测算成本几乎不可能。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要求各城市分区域测算住房项目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销售税金等,那么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涉及开发环节的成本,由谁来确定?2009年,江西首创全省范围内房价成本公示制度,但公示的数据主要由开发商自己上报,最终成了开发商“逗你玩”式的数字游戏。陕西方面会不会重蹈覆辙,值得注意。

  当地调控房价的积极态度应该肯定,但如果有关部门掌握之外的那部分开发费用不计清,很容易让开发商自说自话。所以,细则出台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者是政府部门所掌握的房价构成元素应该公开;二者是对开发商的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机制。

  公开房价成本历来备受争议,反对者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但不能忽视的是,商品房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其属于当前影响甚大的商品种类;另一方面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正如经济学者易宪容所言: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这样才能把相关信息体现到商品的价格上。况且,从长远看,成本公开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测算成本、公布售价区间,实际上已经离完全的成本公开很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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