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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红会第三方监督为何引发质疑

2013-07-25 16:18:21 字号: | | 【 打印 】
13日上午,周筱赟在微博爆料,称红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的实质就是“红会养的公关部”,其实际控制人王永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之间涉嫌商业利益交换关系,对于这一指责,王永表示否认。
  纵观最近红十字在网络上的相关争议,绝大部分都来自于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相关动作。但是此次周筱赟所指出的争议,源于红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近日当选“2013年中国十大品牌女性”,而颁奖机构“品牌中国产业联盟”的秘书长王永,同时也是红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
  监督委员会成员给被监督机构负责人发奖的行为,从程序上并不违法,也可以用“内举不避亲”来解释,但是瓜田李下的事情还是越少越好。
  观察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相关委员名单,可谓阵容豪华,但是其最近引人注意的,是芦山地震前后,宣布将重新启动针对郭美美事件的调查,调查地方红会虚开救灾药品发票案,调查红会工作人员开车中途甩下志愿者事件等。但监督委员会的角色却让人感觉模糊,它在接受社会申诉并作出回应和处理的时候,没有严肃的工作流程和回应机制,更多的是让人感觉到是个人偏好而非制度性的监督。
  如果社会监督委员会仅仅是在红会信任度低的时候,借助社会名流作为一个第三方独立声音的传声筒,关注一些热点话题,这样第三方监督,还不够。
  公益慈善组织并不是永远不会犯错误,包括国际红十字会,德国、俄罗斯、美国、日本都出现过贪污、挪用等事件,但并没有引起红会信用的崩溃,不仅因为所有的事件都在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得到了解决,责任人被追究。更多是因为公众相信,这样的机构出问题不可怕,有可靠的机制能够发现错误和纠正错误,对认真做事的人可以宽容。
  红会建立的社会监督委员会第三方监督机制,国外慈善同行较少采用。类似的监督机制,国外最值得借鉴的就是欧洲议会监督专员制度(ombudsman),督察专员由议会任命和批准经费,但保持相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监督专员记录公众的申诉并加以调查,向申诉者和被调查的机关报告他们调查的结果。
  社会监督委员会如果要发挥实质作用,完全可以尝试在红会最重要的环节参与实质工作,一个是捐款异议,一个是采购支出异议,还有一个就是贪腐案件调查。比如芦山地震中,监督委员会可以主动观察红会在一个具体案例中如何接受捐款,如何统计汇总,并对流程提出改进意见。同时,也可以针对本次救灾中的大宗物资采购做独立调查,查阅相关的采购流程和书面文件,对采购环节进行评估。在此之外,也可以接受公众举报并独立调查。
  国外慈善行业因为长期的发展,已经有了相当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审计制度,可以取信于公众。而我国的慈善行业还处于发展中,红会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要想树立社会公信力,须在制度化和专业化改革上下足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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