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淄博市考录公安(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检、考核政审公告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3年淄博市考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对我市考录公安(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进入体检、考核政审范围的人员按计划录用人数等额进行体检、考核政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体检、考核政审人员范围
列入我市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下同)人民警察体检、考核政审范围人员,从体能素质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共124人(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因放弃体检、考核政审资格或体检、考核政审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二、体检时间与集合地点安排
参加我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检的人员,务必于2013年6月26日上午6:00前到淄博市公安局新办公楼(张店区联通路318号)门前集合。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三、体检标准
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录职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体检须知
1、参加体检人员必须携带本人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以备查验核对身份。
2、凡未按规定时间到达体检集合现场的,视为弃权,取消其体检资格。
3、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在受检前应禁食8-12小时。全部项目检查结束后,统一安排早餐。
4、女性体检者月经期间、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要事先告知引领员和体检医师。
5、体检时,考生所携带的各类通讯工具均由组织方集中保管,若未按规定全部上交者,按违规处理。
6、体检时,考生必须严格遵守体检工作纪律和规定,服从组织者管理,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体检期间,严禁考生家长陪同,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7、考生应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经体检医师提醒在规定时间仍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8、凡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凡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9、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只能进行1次,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10、《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五、考核政审
考核政审工作由市公安局、市林业局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组织实施。考察时间截止到2013年7月15日。考察结束后,由市公安局、市林业局汇总考察情况,并形成考察材料(一式二份)于7月22日前报市公务员招考办。
其他未尽事宜,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淄博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相关简章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533-2138015
附件:2013年淄博市招考公安(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检、考核政审人员名单
淄博市公务员招考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
一、体检、考核政审人员范围
列入我市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下同)人民警察体检、考核政审范围人员,从体能素质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共124人(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因放弃体检、考核政审资格或体检、考核政审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二、体检时间与集合地点安排
参加我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检的人员,务必于2013年6月26日上午6:00前到淄博市公安局新办公楼(张店区联通路318号)门前集合。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三、体检标准
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录职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体检须知
1、参加体检人员必须携带本人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以备查验核对身份。
2、凡未按规定时间到达体检集合现场的,视为弃权,取消其体检资格。
3、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在受检前应禁食8-12小时。全部项目检查结束后,统一安排早餐。
4、女性体检者月经期间、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要事先告知引领员和体检医师。
5、体检时,考生所携带的各类通讯工具均由组织方集中保管,若未按规定全部上交者,按违规处理。
6、体检时,考生必须严格遵守体检工作纪律和规定,服从组织者管理,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体检期间,严禁考生家长陪同,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7、考生应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经体检医师提醒在规定时间仍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8、凡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凡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9、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只能进行1次,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10、《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五、考核政审
考核政审工作由市公安局、市林业局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组织实施。考察时间截止到2013年7月15日。考察结束后,由市公安局、市林业局汇总考察情况,并形成考察材料(一式二份)于7月22日前报市公务员招考办。
其他未尽事宜,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淄博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相关简章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533-2138015
附件:2013年淄博市招考公安(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检、考核政审人员名单
淄博市公务员招考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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