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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安置政策问答

2013-07-02 12:04:28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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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和任现职等时间如何计算?

答: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任现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 月31 日。二次入伍的干部,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计算为军龄。收归军队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干部的,其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军龄。军队转业干部任职满最低年限,根据《现役军官法》的规定,统一按3年掌握。

2.问: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安置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的工作安排,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二是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 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三是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四是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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