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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政策

2013-07-04 00:04:05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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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硕文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一则上海军转信息,内容为《上海市接收军转干部条件和计划安置》。2013年上海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暂未公布,计划转业至上海市的军转干部们可将此文作为安置政策参考。

一、接收条件

第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上海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学生不属上海入伍,下同)。

第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驻沪部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以及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原籍、入伍地为上海,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已在上海安置落户。

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七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上海入伍的。

第八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一方系驻沪部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的。

第九条 驻沪部队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现任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截止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安置办法

符合本市接收条件,并列入转业当年中央下达给本市安置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本市负责安置。具体办法是:

1.考试分配

单位:每年公布考试单位;

对象:专业技术干部和营职以下转业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

办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办法。笔试为闭卷考试由市军转办委托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实施,面试由市军转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2.双向选择

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分配会等形式。组织当年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的单位,以及在中心城区安置(含浦东、宝山、闵行区)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含已被考试录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洽谈,达成双向选择意向。

3.指令性安排

对未进入考试分配和达成双向选择意向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安置。专业技术干部一般进行专业对口安排。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予以同步安置。

三、工作流程

条件审核--适应性培训--考试分配--双向选择--指令性安排--发出报到通知--组织报到--专业培训--上岗

四、报到程序

1.市军转办发出报到通知,规定报到期限。

2.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家属一次性办齐离队手续,随迁家属凭军转办出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手续。

3.军队转业干部持行政、组织、工资关系及独生子女证到接收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报到并开具《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持本人档案内《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到单位所在区(县)人武部办理转服预备役登记手续。

4.军队转业干部携带《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和户口簿(已婚的配偶户口簿、未婚的父母亲户口簿),有随迁家属的应带家属户口迁移证,到市军转办指定地点开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单》

5.持户口簿、《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单》(85年以后入伍的还需持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署)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所在派出所或警署办理落户手续。

6.转递组织关系。工作分配在区、县及所属单位的,到所在区、县委组织部办理;分配在中央部属在沪代管单位、市属单位、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可直接到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办理。共青团员的组织关系直接到接收单位团组织办理。 

更多信息动态请关注:上海军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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