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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军转干面试热点:何谓“商业秘密”别成说不清的秘密

2013-09-08 00:02:14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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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以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11月3日《人民日报》)   政府信息公开不能侵犯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秘密”的界限应当厘清,不宜笼统。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企业特别是公益服务型企业,其商业秘密究竟应服从公共利益、满足公众知情权,还是绝对保密性,值得探讨。社会公益性垄断企业,其经营行为与产品价格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这与一般的经营性企业不同。体现在公众知情权上,前者比后者更大。因此,当此类企业以成本不堪承受要求提价时,公众有权查阅或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对于企业所称的成本增加,除了原材料提价因素之外,是否存在其他一些不合理职务消费,或企业以非正常折旧、利润转移等做账手段体现成本增加、利润亏损等问题,公众有理由看个明白。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垄断企业借成本之名向消费者转嫁负担。   去年,北大三教授曾申请公开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及收入去向信息,但遭到拒绝,给出的理由之一就有涉及“商业秘密”。高速公路是用纳税人的钱修建的,纳税人竟然无权过问,这显然是个悖论。   如果这种“商业秘密说”一旦得到法律文件的支持,公益企业、垄断企业拒绝消费者或纳税人的理由势必更加充足,政府公开信息的风险和门槛也将更高,这对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平将是一种损害。因此,“商业秘密”的概念不宜笼统化,修改时应当注意明确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商业秘密”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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