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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招警考试行测法律常识核心考点(二)

2013-07-10 09:00:42 字号: | | 【 打印 】
1、选举制度   选举形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1. 乡级、县级人大代表由选区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2. 地市级、省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间接选举;     3. 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 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法律和其他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4)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5)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6)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秘长和委员。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其中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他组成人员不受此限。     2.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2)法律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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