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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招警考试行测法律常识核心考点(一)

2013-07-10 16:43:19 字号: | | 【 打印 】
   公民的基本权利   1. 平等权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监督权与获得赔偿权。     (3)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自由     5.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     (2)劳动权;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受教育的权利。     6. 特定人的权利     (1)保障妇女的权利;     (2)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老人;     (4)保护未成年人;     (5)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依照法律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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