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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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是本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所赋予的法定职能,承担调解处理消费者投诉、监督引导企业诚信自律、教育指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等工作。为更好地履行各项职能,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规定》(2005年人事部第6号令)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名。
一、招聘岗位及要求
1、投诉统计分析员(1人):负责开展对消费者投诉、咨询情况及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并协助完成相关投诉受理、处理工作,配合提出指导性意见与建议。
招聘对象及要求:(1)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法律、经济及相关专业;(2)具有良好的理解、分析和判断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团队意识;(3)22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出生),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2011年3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
2、公共事务研究员(1人):负责协调与新闻媒介及基层消保委的日常沟通联络工作,组织新闻报道和新闻通气会的实施及与新闻媒介联合开设新闻信息栏目和专题节目的策划等工作。
招聘对象及要求:(1)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法律、中文或经济专业;(2)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团队意识;(3)22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出生),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2011年3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
3、消费政策研究员(1人):负责分析消费新动向,协助开展消费调查,为消费调查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效提供专业性技术保障,并协助就消费指导和社会监督工作的社会效益提出评估意见。
招聘对象及要求:(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中文或经济专业;(2)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团队意识;(3)22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出生),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2011年3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
4、法律理论研究员(1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完善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法规、行约行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做好支持受损害消费者依法起诉、小额消费争议仲裁,以及配合司法局开展人民调解统计工作。
招聘对象及要求:(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专业;(2)熟悉消费维权相关法律法规,能熟练运用;(3)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团队意识;(3)22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出生),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2011年3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
二、招聘办法:
1、报名
本次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登陆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和上海市工商局网站www.sgs.gov.cn下载《公开招聘报名表》(见附件1),附本人近期免冠1寸正面电子证件照,填妥后将《公开招聘报名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pccri@yahoo.com.cn。报名成功以收到该电子邮箱的回复为准。报名时间:即日起至3月22日。
2、资格审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人事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收到的报名邮件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对象将会收到准考通知,未通过资格审核者,不另发通知。
3、笔试
根据职位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命题机构组织笔试。笔试内容详见《考试大纲》(见附件2)。根据笔试分数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未进入面试者不发通知。
4、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5、体检
按照笔试、面试成绩4:6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各招聘岗位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如考生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可根据需要,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人员。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6、考察
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等情况。
7、拟聘人员的确定和公示
根据考核、体检、考察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21世纪人才网” www.21cnhr.gov.cn和上海市工商局网站www.sgs.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三、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按规定程序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接受岗前培训与试用期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四、联系方式
政策、考务咨询: 64220000-1629、1813分机
监督电话: 5423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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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公开招聘报名表
2. 考试大纲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