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招聘2名 6月25-29日报名
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亟需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翻译队伍。为满足外事发展需要,优化队伍结构,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全面实行公开招聘的通知》精神,结合2012年度省人社厅下达的省外事侨务办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录用招聘计划,拟面向社会为我办所属“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对外交流中心”公开招聘英语翻译2名。为做好公开招聘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公开招聘原则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监督下,省外事侨务办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三、招聘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对外交流中心,正处级建制,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四、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记录;
3、热爱翻译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和敬业精神,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能够严守保密纪律;
4、男性,身体健康,体貌端庄,能适应应聘岗位的要求;
5、符合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五、招聘岗位和要求(见附表一)
六、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方案经省人社厅核准后,通过山西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和山西省外事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方法: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2、报名时间:2012年6月25日(星期一)—6月29日(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3、报名地点:迎泽大街388号国际大厦2203B、2209室
4、报名时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本人工作能力的材料。1寸近期同版红底免冠照片3张。
5、如实填写《2012年山西省外事侨务办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1份(附表二,报名现场领表)
6、报考人员与招聘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1,报名人员达不到比例,将缩减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岗位。
(三)资格审查
由省外事侨务办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招聘条件规定的内容,对所有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发放准考证。
领取准考证时间:2012年7月14日—7月15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逾期未领取准考证者,视为弃权。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凡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凡因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负。
(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面试均采取百分制,分别占总成绩的60%、40%。
笔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和综合知识。
专业知识包括英语听力和笔译。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表达能力。占笔试成绩的60%。
综合知识考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基础知识和综合素质。占笔试成绩的40%。
笔试时间为2012年7月16日,地点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招聘职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2012年7月23日公布笔试成绩。
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业务水平、专业知识、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当场打分,当天公布成绩。
面试时间为2012年7月25日。
根据总成绩按招聘职位人数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五)体检
体检内容及健康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体检医院由省外事侨务办指定。
(六)考核
考核主要是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对体检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可根据空缺名额,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七)确定拟聘用人员
根据应聘人员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经省外事侨务办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获得拟聘资格人员因各种原因退出应聘,将按总成绩顺延递补。
(八)公示
对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在山西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和山西省外事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九)办理相关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审核,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七、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的纪律与监督,严格执行《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中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者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咨询电话:0351—4031783 4031667
监督电话:0351—4123523
附件:1.2012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英语翻译人员信息表
2. 2012年省外事侨务办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