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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和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招聘书记员助理、法警协警简章

2013-07-25 00:04:41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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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陕人发[2006]10号)精神,经榆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书记员助理和法警协警45名,现将招聘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单位及数量

(一)榆阳区人民法院招聘工作人员30名

1、书记员助理25名

2、法警协警5名;

(二)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招聘书记员助理15名;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应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2、入学前为榆阳区户口且毕业后落户榆阳区, 1982年7月12日以后出生;

  3、报考书记员助理岗位的毕业生:

  (1)具有普通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文秘(文秘、秘书学、法律文秘、文秘教育)、汉语言文学、新闻学、思想政治教育、哲学专业;

  (2)身高要求:男1.65米及以上,女1.56米及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现任榆阳区大学生村官一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者,户籍不限;

  经人社部门派到榆阳区人民法院、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见习一年以上现仍在岗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4、报考法警协警岗位的毕业生:须为普通警官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限男性,身高为1.70米及以上;

  5、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服从组织分配。

  (三)加分对象及条件

  1、符合报考岗位条件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受专业限制,并加10分;

  2、符合报考岗位条件且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现任榆阳区大学生村官加5分。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未经单位批准自行离职的,以及曾在各级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作弊或参加榆阳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被认定违纪、违规等仍属取消报名资格期限内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2.已被招录为榆阳区事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准许报名。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它情形的人员,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要求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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