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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陕西汉中汉台区乡村医生招录工作方案

2013-06-17 18:08:10 字号: | | 【 打印 】

汉台区2012年乡村医生招录工作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7号)和《汉中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汉中市2012年乡村医生招录工作方案的通知》(汉卫基妇发〔2012〕37号),为做好我区2012年的乡村医生招录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招录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
(一)招录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村卫生室而没有乡村医生,也没有医师者;
2、村卫生室中只有一名乡村医生或者一名医师,但其因年龄、身体等原因已经不能胜任工作且无继任者,该村卫生室所在的村委会、目前在该村卫生室的执业者也同意退出,需要补充一名乡村医生者。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这次不得招录:
1、村卫生室中虽然没有乡村医生,但已经有医师在此执业并且能够坚持工作、完成规定任务,或者能够通过适当途径招募到医师或乡村医师在此执业者;
2、一个行政村已经有多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现有的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工作需要者;
3、乡镇卫生院驻地的村卫生室、中心城区内的村卫生室。
二、报名条件
年龄在50周岁以下,无传染病,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村卫生室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报名资格:
1、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中专以上医药类(临床医学、中药学、社区医学、护理、公共卫生、助产、妇幼)专业学历的;
2、持有合法、有效的省卫生厅颁发的中等医学专业水平证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报名不予受理: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被吊销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
5、因医德医风问题被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过的;
6、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的;
7、市县区卫生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报名的情形。
三、报名时需要同时提交的资料
1、本人填妥的《汉中市2012年乡村医生招录考试申请表》1份;
2、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医药类专业学历证书或持有的合法、有效的省卫生厅颁发的中等医学专业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同一底板近期(一年内)免冠、正面、半身、小2寸、非艺术彩照四张。
四、报名地点
拟招录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驻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时间安排
1、组织宣传阶段(2012.11.26—2012.11.30)
区卫生局成立汉台区乡村医生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张红军同志任组长,周建新、王哲勋同志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基妇科、医政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基妇科,具体负责乡村医生招录工作。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专人,进行宣传动员,开展调查摸底,根据岗位需要向社会公布招录计划(需要招录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名称、招录人数等),并将招录计划于11月29日前报送局基妇科。
2、资格审查阶段(2012.12.1—2012.12.13) 
①12.1—12.5,报考者持相关资料到拟报考的村卫生室所在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名;
②12.6—12.8,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后将符合条件者报区卫生局基妇科审查,区卫生局基妇科审查后确定具有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名单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③12.11,区卫生局向市卫生局报送具有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名单。
3、实施考试阶段(2012.12.14—2012.12.30)
①12.14—12.22,市卫生局确定考场、制发准考证、出题制卷;
②12.23,组织考试;
③12.24—12.30,阅卷,登分,划定分数线,录取;市卫生局向上级报送、向县区通知招录结果。
六、考试内容
这次招录考试统一按中专水平命题。内容包括:医学基础和临床医学(包括中医)、公共卫生、卫生法律法规等。考试时间为半天。
七、考试费用
每人180元,由区卫生局统一收取后交市卫生局。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市卫生局负责招录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县区初录名单的审核。县区卫生局负责受理报名和资格审查、政策宣传、初录、成绩合格者的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制发、招录资料归档保管、受理查询、解决纠纷等。
乡村医生招录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学习政策,严格按政策、按计划、按步骤、积极而又谨慎的组织实施,高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二)广泛宣传,认真摸底。
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这次的招录政策。要将关于这次招录工作的政策等非保密信息向社会公布,供群众查阅。要落实专人负责解答群众的咨询。
要开展认真、仔细的调查摸底,查实、弄清需要招录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情况;编制招录计划,确定招录乡村医生的数量,并将以上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村卫生室补充招录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核定的定岗总数;应按现岗需求人数1:1的比例补充,不得超额补充。
(三)严格程序,防止舞弊。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按照既解决“空白村”问题,又要防止乱开口子、乱办医现象发生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严格资质审查,将不具备招录资格者坚决拒之门外。
对初录人员,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将其在拟执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坚持政策,按章办事。
1、这次招录的乡村医生,只能在参加考试前就已经明确的拟执业的村卫生室执业。所以,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严格管理,严密组织,确保每名被招录人员能够在村卫生室上岗。
2、不允许个体诊所从业人员利用这次招录机会参加考试、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又到个体诊所执业。
3、报名对象原则为本区户口或本区常住人口。
4、这次招录的乡村医生,由区卫生局颁发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新进乡村医生待遇与以往注册的乡村医生等同,其执业注册、执业规则、培训考核、法律责任,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执行。
5、分数线根据区实际情况以区为单位由市上划定。
6.这次招录工作结束后,要基本解决“空白村”问题。因各种原因仍不能解决的,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由村委会申请辖区内乡镇(中心)卫生院派人举办村卫生室,兼管基本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工作等措施,确保每个行政村都有一所村卫生室。
(五)健全档案,以备查考。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收集、产生的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妥存备查。申请者交验的私人资料,尤其是各种证书的原件等,要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污损,不得扩散和用作其他用途,违者依法承担责任。
九、其他事项
1. 本文所说的“村卫生室”, 是指列入卫生资源规划、通过规范化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
2、本文所说的“乡村医生”,是指依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依法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者,不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师和其他人员。
3、本文所说的“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4、本文所说的“以上”,包括本数,如中专以上,即包括中专。
5、本文所说的“初录”、“初录人员”,是指通过了区卫生局报名资格审查人员。
6、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考试内容可组织力量对报考者进行必要的培训。
对本文如有咨询,请与局基妇科联系,联系电话:2214235。

附件:
汉中市2012年乡村医生招录考试报名申请表

汉中市2012年乡村医生招录情况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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