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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榆林市府谷县物价局关于聘请义务价格监督员的通知

2013-07-27 08:02:22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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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督体系,发挥群众对价格的监督作用,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的价格秩序,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聘请10名义务价格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请范围

县城区内离退休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普通社区居民中聘请义务价格监督员参与价格监督。

二、聘请期限

义务价格监督员实行聘请制,聘期为一年,期满重新考核聘请。

三、聘请程序

1、自愿报名,单位、居委会推荐;

2、如实填写《义务价格监督员登记表》;

3、县物价部门审核;

4、组织拟聘人员进行培训;

5、经培训合格向社会公布聘请人员名单,并颁发聘书。

6、报名时间及方式:

时间:2012年6月1日至6月20日 

方式:物价局检查科或电子邮箱fg12358@163.com

四、义务价格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热心公共事务,关心价格工作,能如实、公正的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3、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履行价格监督职责,并向群众和经营者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4、县城区内年满二十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常住居民。

五、义务价格监督员的职责

1、学习、宣传、执行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依法对经营者、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其监督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行使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劝诫、提醒;劝诫、提醒无效的,可以对其违法行为相关的情况进行登记、取证,随时向物价部门报告。

4、整理群众对价格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按照物价部门安排开展价格调研工作。

6、协助物价部门对指定的“便民菜店”的价格监测工作,督促经营者执行物价政策和政府采取的调控措施。

7、按时参加物价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培训,接受物价部门的工作指导。

六、义务价格监督员的奖罚

义务价格监督员积极宣传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价格监督,疏导价格矛盾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提供价格违法案件线索,经物价部门调查属实的,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义务价格监督员在价格监督活动中违反政策法规和纪律,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予以解聘。

 

附件:义务价格监督员登记表 

 

府谷县物价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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