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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范公务员工作回避制度

2013-08-14 16:09:05 字号: | | 【 打印 】

  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日前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对公务员的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根据规定,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须得任职回避,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和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公务员在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等公务活动中,凡涉及本人及在任职回避中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规定同时明确要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把关,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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