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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弃婴事件的背后

2013-09-12 14:39:27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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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13公务员联考即将到来,硕文教育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资深专家就申论可能考到的热点问题:弃婴事件,为广大考生做出深度解析。

  【热点关键词】

  社会救助 草根慈善 社会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

  【热点背景】

  1、河南兰考人袁厉害家发生火灾,7人死亡,其中6人是孩童,另有一人重伤,火灾原因还在调查中。这些孩子是孤儿和弃婴,是袁厉害收养了他们。20多年里,她收养了上百名。

  7个鲜活的生命非正常逝去,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有我们世人的责任。因为生命来到人世,我们就有对生命的呵护之责。他们的受伤乃至逝去,只能说明我们做得还远远不够。

  早前媒体多次报道,袁厉害多年收养弃婴,但条件和精力所限,这些孩子难以得到很好照料。他们在草垫子和脏被褥铺就的床上睡觉玩耍,在烂苹果、旧衣物、卫生棉、砖块的包围中挣扎求生,一些孩子因得不到医疗救治而病重死去,连名字都没有……如今七名孩子火灾中丧生,只不过是将这些被忽视、遮蔽的残酷景观,再度掀开了一角。

  可以说,死于火灾的这些弃儿,折射了中国草根慈善之痛。因为不管火灾原因是什么,袁厉害作为事实上的监护人,未尽到自身责任,难辞其咎。但将责任完全推给其个人,又让人不忍。如果没有她,这些孩子的命运,只怕会更加惨淡。我们已融入现代文明,但对弃婴的收养,竟还处于如此原始自发的状态,取决于“善人”“善心”,只管孩子温饱延续生命,而快乐、安全的成长环境竟然成为遥不可及的梦。

  求解之道,当然在政府。让每个来到世上的生命都能享受最低的生存保障,只有政府有这个责任,有这个能力,有这个机制。单个弃婴孤儿的救助,可以依靠公民的良知。一旦达到一定规模,就必须有制度的救助。在我们的制度设计里,早已有这种救助模式。但在制度执行中,不能让它打了折扣。要改变这种状况,当地政府有责任。弃婴收养,政府有监督服务之责。《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袁厉害20多年来,收养了那么多孩子,她个人精力和不宽裕的经济条件,根本难以担负责任。当地民政部门对此也了然于心,但有无实质行动?

  当地民政部门曾想让她放弃监护权,这样他们就能把孩子送到福利院,但袁厉害不愿意,“和孩子都有感情了,舍不得。”事故发生后,当地民政局决心采取三条措施保障并提高袁厉害所抚养孤儿的生活质量。

  这说明,遇到实际问题,也并非是没有解决办法的,关键是制度的执行需要责任、决心和感情。

  我们更需要反思的是,在当地老百姓、医院甚至110捡到孩子,都会送到袁厉害的家中,这是为什么?在一定程度上,当地福利院的不足,公益救助的不及时,一步步地将袁厉害和那些弃婴推到了火坑边。

  弃婴“命若垃圾”,是文明社会之耻。兰考的这次火灾敲响警钟:政府部门、民间组织和社会力量,均应多一些作为,改变草根慈善的原始状态,共同给孩子构筑一个温暖的巢穴。这些可怜的生命被亲人所弃已是大不幸,不能再被文明社会所遗弃。

  2、“如果有社会组织给他们送去水、食物和御寒衣物,他们或许不会死。”11月19日,广东广州市的市中心办公楼里,广州启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总干事李森为3天前5名流浪儿童的意外死亡扼腕叹息,尽管事件发生在距离广州千里之遥的贵州毕节市……

  11月16日清晨,5名身份不详、10岁左右的男童,被发现死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人行道路边的一处垃圾箱内。警方初步分析得出结论,5个男孩可能是躲进垃圾箱避寒,窒息“闷死”。尸检结果显示,5名男孩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死亡垃圾箱内尚有用木炭生火取暖的痕迹。

  面对5个无辜儿童的死亡,人们开始追问寒冷冬日,孩子们流浪之时,父母在哪里?找不到父母时,社区在哪里?政府在哪里?矛头的最前端,是主管庞大繁杂社会事务的民政部门。

  根据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理想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应当是“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

  但在现实操作中,这种工作机制由于牵涉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较多,实际运行起来困难重重、效率不高。

  张传文认为,毕节流浪儿童之死,问题的根源出在“谁来发现流浪儿童”这个环节上,“他们在这个片区生活了也有段日子了,怎么就没人给送去救助站?”在张传文看来,只要孩子被送到民政部门主管的流浪儿童救助站,问题应该就不大了。

  泰安市流浪儿童救助站接收的流浪儿童中,超过90%的孩子来自群众热线和公安民警反映两个渠道,另有10%的孩子由救助站内部工作人员通过重点路线巡查发现。

  长期以来,张传文一直认为,发现流浪儿童的主要责任应该落在公安和社区头上,“派出所24小时有巡查,社区居委会每天都有人在辖区里转悠,他们应该能发现流浪儿童。”

  记者查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发现,文件并未对“谁来发现流浪儿童”这一责任具体落实到“人”。文件只是在“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一章中提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城管部门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后应当履行的程序。

  就像很多较为复杂的社会问题一样,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确也是一项“责任落实”较为困难、有时甚至说不清责任在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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