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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陕西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常识知识点(二)

2013-07-28 16:22:52 字号: | | 【 打印 】
第二节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3个阶段: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一个人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法律才要求他的行为必须要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
  确认一个人为无责任能力,有两个标准:一是他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二是由于这种病症使他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是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通常是在某种程度上减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非完全丧失这种能力。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他们犯了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因为他们生理上有缺陷,在智力、体力等方面比不上正常人,同时,也是出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考虑,所以不宜处罚过重。
  三、单位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是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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