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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杨凌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精讲

2013-07-08 00:47:34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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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将于4月21日进行事业单位考试。在此次招考公告中明确指出,考试将考查的是公共基础知识。对于很多考生而言,公共基础知识因为涉及的是常识的相关内容,所以非常庞杂,复习起来很有难度。尤其其中涉足对法律的考查,对考生而言难度系数很大。法律重点考查宪法、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尤其行政法,大多数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很难理解。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在最后的时间里有着有效的复习,硕文公务员考生研究中心特对法律中的行政法进行梳理。

  在历来的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法重点考查以下几部分内容:

  1、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其特征是: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抽象行政行为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考生对这点要充分理解和把握。

  2、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特征是要依相对方的申请,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

  行政许可划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大类,考生对许可行为要能进行辨别。其中,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所必需的信誉条件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3、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中,要牢固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限制。

  行政处罚包括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财产罚(罚款和没收财物)、声誉罚(警告和通报批评)等种类与形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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