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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拟改名 从事行政复议的公务员也要考试了

2017-08-29 08:47:17 字号: | | 【 打印 】
  现在,要想当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公证员,都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从业资格之后才能开始职业生涯。而今后,即使是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也必须通过统一考试才能入职。而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计划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昨日,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从事法律职业人员
  应通过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
  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所作的说明中提到,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虽然从事法律工作,但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应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草案因此对于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仲裁法、公证法等八部法律都作出相应修改。
  邓昌友还提到,草案明确规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最高法、最高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老人老办法 新人新办法
  已在岗人员不需再参加考试
  在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那么之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合格证书以及律师资格凭证该怎么办呢?邓昌友在说明中提出,为了做好有效衔接,草案明确,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草案对于公务员法等法律的修改特别增加一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有专家表示,衔接就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比如,如果是初次从事行政复议、裁决等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以前已经在岗的从事行政复议、裁决工作等人员,已经胜任工作,则不再需要参加考试。
  被吊销律师执照后
  或将无法再当辩护人
  此次草案对于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增加了规定。草案在律师法中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除外。同样,草案对于公证法也增加相应规定,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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