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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2012年考核招聘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2013-07-31 00:04:32 字号: | | 【 打印 】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考核招聘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事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1〕408号)精神和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及用人需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考核招聘急需短缺专业技术人员58名。本次招聘为编制内招聘,招聘人员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聘资格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符合招聘岗位确定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一)。所有应聘人员必须于报名时取得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 4.符合《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2011年修订稿)》有关回避的规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6.现已由新都区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招聘岗位、人数及分布(详见附件一、二)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2年10月23日至10月27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2.报名地点:新都区医管办五楼会议室(新都镇马超东路289号新都区金融服务中心)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时填写《成都市新都区2012年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职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3)近期同底版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4)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如学位证、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注册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4.报名要求: 每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招聘岗位。 应聘人员按照公布的招聘岗位、应聘资格条件及要求报名。应聘人员本人的有效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应与资格条件要求相符,报名时请严格按照毕业证所载内容填写,不符者请勿报名。 应聘人员报名时所留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在招聘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联系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聘单位。因无法与应聘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二)资格审查 报名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领取《考核通知书》。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对在招聘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将在新都卫生信息网、报名地点公布。 (三)考核 逾期未参加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考核的时间、地点、方式详见《考核通知书》。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考核成绩达不到60分者为不合格,不予聘用。 (四)体检及考察 根据招聘岗位及招聘人数,按照考核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如考核成绩出现并列的,采取加试的办法,以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考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在新都卫生信息网公布考核成绩、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相关要求,未按要求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1.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进入体检人员本人承担。 2.进入体检人员初次体检不合格的,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在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3.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情况。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4.因考生个人原因导致无法体检、考察或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空额,按照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五)确定聘用岗位 区医管办组织应聘者选填聘用单位。在确定具体聘用单位时,各岗位分别按照应聘者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由应聘者选定聘用单位。在选聘过程中出现的岗位空缺,从同岗位人员中按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确定聘用岗位后,在新都卫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聘用及报到 1.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报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办理人员聘用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 2.拟聘人员如系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 3.拟聘人员应在用人单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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