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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2011年成都市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公告

2013-06-21 00:07:38 字号: | | 【 打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将成都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及后续工作安排将在成都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公众信息网www.cdrsj.gov.cn、成都市公安公众信息网www.gaj.chengdu.gov.cn、成都人事考试网www.cdpta.gov.cn上公布,请考生注意查看):

 

一、考录名额及职位

 

此次成都市共录用人民警察546名。其中:综合管理职位330名,公安专业职位110名,特殊专业职位106名(其中法医职位10名,特警一职位80名,特警二职位2名,特警三职位8名,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一职位4名,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二职位2名)。各职位报考条件、录用名额及要求详见《2011年成都市考录人民警察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二、招考对象和范围

 

(一)招考对象

 

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考。综合管理职位招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公安专业职位招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警察院校毕业生;特殊专业职位招收具备《职位表》相应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招考范围

 

除特殊专业职位外的其他职位,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面向全国招考,大专学历人员限四川省常住户口或生源地。特殊专业职位(法医职位、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职位、特警职位)面向全国招考。所有报考人员必须在资格复审前取得所报考职位要求的毕业证等相关证书。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3年9月23日以前、1980年9月23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特警一职位的考生要求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93年9月23日以前、1985年9月23日以后出生)。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其中,法医、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和特警二职位要求左右单眼矫正视力均须达到5.0以上,其他职位要求左右单眼裸视视力均须达到4.8以上。

 

(六)具有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八)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在各级公务员考试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或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考试资格的人员;

 

7.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现役军人、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8.其他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情形。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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