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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07-16 00:44:23 字号: | | 【 打印 】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费[2003]237号

  来源:四川省物价局

省人事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考试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人事考试投入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经研究,适当调整我省人事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人事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人事考试考务费收费,包括全国、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含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和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其他与职称有关专项考试)和干部录用考试。

  二、具体考试收费标准

  1、职称计算机考试:每人每次60元。

  2、其他考试按每卷(科)50元收取。另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的上交标准加收。

  3、干部录用面试收费每人次80元。对未参加考试者,不得收取面试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心理素质测试科目收费每人次80元。

  4、考生查阅试卷按每科次3元收取。

  三、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工本费按每证3元收取。

  四、人事考试考务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规定,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金库,纳入预算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预算拨付使用。

  五、各级收费单位应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财政部门领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章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皂手工艺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组织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118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组织考试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川价函[2000]243号)同时废止。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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