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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四川选调生面试热点:协警“追车”致死涉嫌双重违法

2013-08-02 08:12:08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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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警何来“正常上路执法”的权力,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违法追车”,三亚警方为何置若罔闻?

  4月29日,三亚市凤凰镇水蛟村一辆载有4名学生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3人死亡,而之前2名协警开着警用摩托车、一路警笛呼啸,追赶了他们近 8公里。5月2日,三亚市公检法联合宣布:当时,因为罗永弟驾驶摩托时,存在没戴头盔、超载等多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被正在路边执勤的协警看到,协警要求他靠边停车,但是他加速行驶,“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很大的因果关系”。警方还称,协警是正常上路执法(据《南国都市报》)。

  协警开着警用摩托高速追车,果然合理合法吗?

  首先,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职人员行使,协警并不是公职人员,本身没有权执法。公安部曾三令五申禁止协警参加执法。2008年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就是为了解决“交通协管员违规执法问题”。其中规定,协管员只能在民警指导下,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事故现场等辅助性工作。

  三亚警方称“协警正常上路执法”,其实是让协警单独在路边“执法”,本身错了,何况还让协警违规使用警用摩托、警笛等警械?

  其次,虽然死者可能违法超载,也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执法应遵守“比例原则”:执法手段与执法结果之间,应该有适当的比例,执法时应采取对公众影响最小的手段,避免不必要的侵害,故“比例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四个年轻人开摩托超载,本身只是交通违法,并不是刑事犯罪,其社会危害远没有到必须使用暴力手段予以立即制止的地步。而且协警开着摩托、鸣警笛,一路狂追,这种“执法”本身就是在制造道路上的危险因素,也最终酿成惨祸,明显反应过当。

  实际上,公安部曾三令五申禁止违法追车。2001年,公安部颁布《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规定:“对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乘坐的车辆及一般违章车辆不得进行高速追截,避免给违章人、乘客、被追车辆及其他人员、财物造成危害”;“驾驶员如有逃逸,应及时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布控查缉”。 2006年《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又重申了这一规定。

  而且,因为警察违法追车导致公民死亡、最终警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少。比如,2003年江苏省睢宁县一名派出所指导员闫某在率队巡逻中,越权下令高速追车,在无辜被追车辆发生翻车事故后又见死不救,逃之夭夭,最终被以“滥用职权罪”判处2年徒刑。

  法条昭彰,是非清晰。协警“执法”、追车致死,涉嫌双重违法。当地有关部门不可能不知道协警无权执法,不可能不知道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违法追车”,此案导致三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仍坚称“协警正常执法”,这种结论让人错愕。鉴于此案已由三亚市公检法三方联合做了“定性”,希望海南省司法机关及时介入,调查真相。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应只是一句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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