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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天津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3-08-14 08:02:58 字号: | | 【 打印 】

各区县人事局、统计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24号)精神,现就我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我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共同负责。市统计局负责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核发资格考试合格证或成绩证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统计局确定我市年度参评的成绩使用标准。我市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仍按现行组织评审管理办法进行。

二、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工程师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工程师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工程师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统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工程师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6年;

5.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或取得统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工程师资格后,不具备规定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但符合《天津市统计专业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职改字〔1994〕3号)中“破格晋升条件”的人员。

(二)考试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知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

(三)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自发放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5年有效。根据我市统计专业人员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合格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统计局共同确定我市年度参评的成绩使用标准,对达到该标准的人员,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自发放之日起在天津市范围内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1年有效。

(四)考试收费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格评审

(一)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二)我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由天津市统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标准按照《天津市统计专业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职改字〔1994〕3号)执行。

四、组织纪律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实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是统计专业人员评价方式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加强高级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专业人员综合素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把关,保证我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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